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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汇编(599页)

干货 2019年07月16日 07:30 管理员

第三十八条 会员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 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参与协会治理,推动行业发展。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监事会的设置和工作规则,按照协会《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会员根据《章程》和选举办法的规定,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大会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大会代表的相关权利。 大会代表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履行职责的能力,积极行使大会代表职责,反映会 员的意见和建议。大会代表名单向行业公示,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条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及自律管理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协调本专业或行业涉及会员自律管理的重大事务; (二)对涉及专业领域、协会发展、会员自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向协会提供咨 询意见; (三)制定专业领域公约和业务标准; (四)积极促进本专业或行业会员遵守自律规则,推动各相关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五)专业委员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对于为基金行业发展、为履行社会责任或者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的会员以及从业人员,协会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表扬; (二)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会员奖励的种类、标准和程 序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六条 协会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会员奖励实施办法。对会员或 从业人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十七条 协会按照《基金法》、《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纪律处分实施办 法,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持续加强信用积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纲要(2014—2020 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据《证券投资 基金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会员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自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依法在协会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人。 第三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报 告”),是基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合法合规情况及其向协会报送的登记备案、 信息披露及从业人员信息等客观、动态事实,从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等维 度持续记录会员展业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情况。相关具体指标及定义见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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