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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病种研究报告(102页)

行业报告下载 2020年09月06日 08:59 管理员

重疾险的保障病种越来越多,但近年来,中症和轻症疾病的保障数量已 趋于稳定。重症疾病的增速在2019年至2020年也趋于放缓。与此同时,由于涉及产品太少的缘 故,前症疾病未在上图中予以列出,但其出现也值得关注,本报告将在第四部分中的“其他病种 设置问题”展开具体分析。 根据统计,截止至2020年7月,市场上重疾险产品中涉及的重症疾病(即重大 疾病)达151种,中症疾病79种,轻症疾病96种,前症疾病13种,特殊疾病125种,男性特定重 大疾病34种,女性特定重大疾病30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58种,老年特定重大疾病6种。 从理赔占比的角度来看,不论是2007年《规范》中的25种标准重疾,还是2020年《规范》 中的28种标准重疾,其理赔占比普遍超过95%,部分公司在该部分疾病的理赔占比超过99%。 因此,额外增加的新的疾病对发生率评估精准性的影响很小,重疾险的病种设置并非越多越 好。部分公司为了获取“营销包装利益”,盲目追求承保病种数量,将某些病种强制拆分,出现一 病拆成多病承保的情况,造成了疾病保障范围的重叠,这也被2020年《规范》所明文禁止4 。堆 砌病种的行为,一方面会使保险公司囿于错误的产品开发思路;另一方面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得 消费者在购买重疾险时盲目追逐病种数量,实际上并未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此外,新规范中 还要求在条款中明确提示发生率极低的病种,旨在引领消费者更加理性地看待病种设置。

保险与专业医学对病种定义的侧重点存在较大的差别。医学中的疾病定义目的是说明某种 疾病是什么、临床表现有哪些等;而保险中的病种定义则主要告诉我们某种疾病在什么症状、 达到什么程度下可以获赔。所以对于重疾险产品,疾病定义设置的出发点应该是“理赔”。例如, “特发性肺动脉高压(Idiopathic Pulmonary Arterial Hypertension,IPAH)”在医学中的定 义为“一类无明确原因、以肺血管阻力进行性升高为主要特征的恶性肺血管疾病,并没有明确 对应任何可能导致该种情况的基础疾病,患者往往合并不同程度右心功能衰竭甚至死亡”5 ,而 在保险中的病种定义为“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6 。可以看出,关于重疾险病种定义设置问 题,需要从明确的理赔标准入手。 出发点明确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建立设置疾病定义的原则和逻辑。我们认为病种定义设 置应该遵循“独立性最大”原则,即疾病定义范围重叠部分越小越好。基于这样的原则在条款中 增加一个新病种才是有真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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